北京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13601207602
Previous Next

北京东城区债务纠纷律师,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否需要注明?

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8-29 13:55:19

  北京东城区债务纠纷律师,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否需要注明?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需要注明的,因为在进行动产方面的抵押的时候将原来的动产上面所存在的一些债权债务的话,都必须要表明清楚,这样的话才能够取得对方的信任,在实现抵押的过程当中也不会出现一些争端,必须要讲清楚。

  

  一、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否需要注明?

  

  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需要注明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北京东城区债务纠纷律师,动产抵押被担保债权概况是否需要注明?


47.jpg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在当代社会,比如说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向银行来进行贷款而贷款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信用的方式,最常见的就是抵押或者是担保,当然了,无论是哪一种抵押的方式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这样的话对于双方来说可以提高一个信任的程度。


北京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帮您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帮您打官司和提供法律咨询!北京东城律师为您解决东城离婚财产纠纷、东城房产买卖纠纷、东城遗产继承纠纷、东城区公司股权纠纷、东城区交通事故纠纷、北京东城合同纠纷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免费东城区法律咨询电话:13601207602(微信同号)

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