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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离婚律师,离婚讼分割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8-24 23:06:29

  北京大兴离婚律师,离婚讼分割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讼分割财产的规定有: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关于诉讼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不同的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分割的标准也会有区别。

  

  一、离婚讼分割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讼分割财产的规定有: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关于诉讼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不同的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分割的标准也会有区别。

  

  二、诉讼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1、《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北京大兴离婚律师,离婚讼分割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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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夫妻在进行诉讼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国的婚姻法中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与解释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双方必须要在进行分割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或认真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在起诉的过程中双方都需要向法院提交有效且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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